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13900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11308737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第173條、第235條;增訂第67條 之2條文,除第12條、第67條之2自113年10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7年10月1日交通部交參字第5710-000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29 0922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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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6年9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8928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762301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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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7年11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2807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1976 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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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0年1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1614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613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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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0年10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3453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497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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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8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84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7458 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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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3年4月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307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37051 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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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3年6月23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312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3059 70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87條、第89條、第98條、第100條8 條、第 1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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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746號、內政部臺(87)內警字第 8770279號令修正發布第149條、第167條、第16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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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9年7月13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928號、內政部臺()89內警字第8 98080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9條、第122條、第164條、第173條、第174 條、第183條、第183條之1、第204條;增訂第174條之1、第174條之2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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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1年10月2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1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091007654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條、第15條、第89條、第118條之 1 、第140條、第179條、第188條、第190條、第194條、第19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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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2年9月2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2B000077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0920076303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85條、第87條、第95條、第96條 、第97條、第98條、第104條、第105條、第109條、第118條之4、第120 條、第 141條、第173條、第174條、第174條之2、第177條、第179條、 第183條、第183條之1、第190條、第221條;增訂第87條之1、第87條之 2、第118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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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04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00095087011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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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3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 950870841號令修正發布第69條、第174條、第235條;增訂第67條之1條 文,自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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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66號、內政部內警字第09 50871736號令修正發布第96條、第99條、第105條、第108條、第109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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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4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 960871421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43條、第65條、第68條、第69條、 第73條、第74條、第87條、第87條之1、第89條、第90條、第95條、第9 7條、第103條、第118條、第118條之4、第118之5、第128條、第139條 至第142條、第145條、第174條之1、第174條之2、第175條、第178條、 第183條、第183條之1、第185條、第187條、第190條、第191條、第194 條、第198條、第202條至第204條、第208條、第212條、第214條、第22 8條、第230條、第231條、第235條;增訂第70條之1、第84條之1、第90 條之 1、第185條之1、第189條之1;刪除第91條、第92條、第118條之2 、第 14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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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19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 970870428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67條之1、第68條、第69條、第73條 、第 154條、第164條、第174條、第175條、第180條、第185條、第235 條;並增訂第18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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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35號臺內警字第097087081 6號修正發布第203條、第212條、第214條、第220條、第2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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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58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 980872001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第108條、第118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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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339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00870925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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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15007203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1010871289號令修正發布第69條、第95條、第96條、第97條、第99條 、第103條、第105條、第174條、第175條;增訂第105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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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8367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1010871394號令修正發布第65條、第68條、第69條、第73條、第74條、 第174條之1、第174條之2、第175條、第178條、第190條、第191條條文 ,自10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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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4900D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101087217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65條、第68條、第69條、第 73條 、第74條、第174條之1、第174條之2、第175條、第178條、第 190條、 第191條、第2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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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0136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1020870687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第138條,增訂第122條之2、第188條 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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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7912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1020872404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74條;增訂第174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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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10424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1030872220號令修正發布第42條、第69條、第194條、第200條、第 201條 、第220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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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5004896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104087123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條、第149條、第180條、第226條、 第229條、第231條;增訂第189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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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65006370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106087158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 24條、第93條、第162條、第164條、第170條、第174條之2、第180條、 第183條之1、第192條、第235條;增訂第55條之2、第87條之3、第90條 之2、第132條之1、第188條之2條文,除第55條之2自107年1月1日施行 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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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5016131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 11008702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8條、第59條、第172條、第174條之2 、第180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88條之2、第189條、第211條、第217 條、第224條、第226條、第229條、第2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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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10015216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111087245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5條之2、第96條、第2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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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 112年2月2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7921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112087020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5條、第122條之1、第122條之2、第18 3條之1、第226條、第235條;增訂第122條之3條文,除第122條之1、第12 2條之2,自112年7月1日施行;第183條之1,自112年12月31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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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08734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 113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第73條、第75條、第78 條、第90條、第110條、第111條、第154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4條 、第168條、第170條、第174條之3、第180條、第185條、第186條、第191 條、第194條、第231條;增訂第137條之1、第159條之1、第163條之1、第 174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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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13900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11308737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第173條、第235條;增訂第67條 之2條文,除第12條、第67條之2自113年10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本規則)自五十七年十月一日訂定
發布後,歷經三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
日。為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公布,使本規則符合現況及未來需要,
於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實施應用方式、彙整國內相關單位意見後,就現行
規範未臻明確或經檢討有修正必要之規定修正,以符實際並利實務單位執
行,爰修正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第六十七條之二「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之方形體形,將
    其增列於禁制標誌之方形體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為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設置行人優先通行路段
    ,增訂「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之二
    )
三、考量網狀線範圍內應保持淨空,車輛行至有網狀線之處,遇有前行或
    轉彎車道交通壅擠,應於網狀線範圍外暫停,不得行駛入網狀線範圍
    內,爰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
四、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之施行
    ,爰增列「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
    百三十五條)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22-2」、「遵22-3」,設於平面道路進入
或離開行人優先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
。
行人優先區內應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行人可於道路全寬通行,且車輛駕駛
人依速限減速慢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本標誌為方形藍底白字及白色圖案,標誌下緣應設附牌,並配合設置第八
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或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
依速限行駛。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增訂行人優先區起(
    終)點標誌規定。
三、為標示行人優先區路段範圍,參考維也納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vien
    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之住宅區標誌(Resid
    ential Area, E17)及韓國行人優先區標誌,新增行人優先區起(終
    )點標誌相關規定及圖例,標示行人優先區起點及終點,提醒車輛駕
    駛人行駛於行人優先區內,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行人優先區起點標誌應配合設置最高速限標誌或速度限制標字,提醒
    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
    行方向」、「單行道」、「車道專行車輛」及「行人優先區起(終)
    點」標誌、一般指示標誌、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八、箭頭形: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六十七條之二增訂「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爰修正第
    七款。
二、依法制體例格式增加各款之標點符號。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暫停或臨時停車
,並應保持淨空,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下: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應予限制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十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十五度傾斜,線
寬十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考量網狀線範圍內應保持淨空,爰增列本標線範圍內車輛禁止暫停,
    並應保持淨空,並配合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第四款文字。
二、配合法制用語修正數字表示方式及相關文字。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
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一百八十三
條之一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六十七
條之二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施行,爰新增第七項,定明
本次修正之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