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
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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