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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八條(付款拒絕證書之制作)
存款拒絕證書,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匯票有複本或謄本者,於提示時僅須在複本之一份或原本或其黏單上作 成之。但可能時,應在其他複本之各份或謄本上記載已作拒絕證書之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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