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行道樹栽植位置及間隔:
  行道樹之栽植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如道路交叉口及彎道內側等不宜
  設置。行道樹設於人行道上者,其間距應不小於六公尺,設於中央分向
  島或分道島者,如以遮住對向車輛光線者,宜栽植一公尺左右之灌木類
  樹種。其間距依其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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