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
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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