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
  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亦同。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