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一、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民間機構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
          料紀錄。
    (三)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之儀器設備或研究之應用軟體清
          單。
    (四)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
          書。
    (五)購買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計
          算表。
    (六)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人才培訓支出:
    (一)人才培訓計畫。
    (二)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