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款所稱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係指私人或
團體直接捐助予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
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水利、衛
生醫療或其他公益事業,並對公益確有重大貢獻者。
捐獻財物均以新臺幣計(折)算,其標準為一次捐獻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
達一億元以上。
〔立法理由〕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名稱修
    正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爰酌予
    修正第一項之標點符號。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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