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
  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
  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
  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
  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
  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
  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依前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
  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
  四十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二十九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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