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
  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請內政部備查,並以公告限定於一定期限內拆
  遷或整理。
  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
  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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