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已完成復育計畫所載執行事項,無繼續存置必要,劃定
機關得擬具廢止計畫,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公告廢止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及復育計畫。
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原劃定範圍。
三、原復育計畫。
四、廢止原因。
〔立法理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已依復育計畫所載執行事項完成復育工作,且已達復
育計畫設定之成效,無繼續劃定之必要時,劃定機關得公告廢止國土復育
促進地區,其復育計畫因失所附麗,應併同廢止,始符實務執行所需;又
第九條定有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與復育計畫擬訂得併同辦理規定,考量
行政作業成本及程序妥適性,爰第一項明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復育計畫
併同廢止之程序;第二項規定廢止計畫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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