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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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