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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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
  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
      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
  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