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 之人加以管束。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 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