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
  之人加以管束。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
  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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