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印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各級警察機關領得違警印紙後如有遺失,應申敘理由專案層報內政部核
  銷,於當月份領售報表內結存數扣減之,並將該事由註明於備考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