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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警印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級警察機關領得違警印紙後如有遺失,應申敘理由專案層報內政部核 銷,於當月份領售報表內結存數扣減之,並將該事由註明於備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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