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印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2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違警罰法第五十一條訂定之。

  違警印紙由內政部印製發售,其種類如左:
  一、壹元      紫色
  二、伍元      橙色
  三、拾元      藍色
  四、參拾元    黃色
  五、伍拾元    紅色
  六、壹百元    綠色
  七、伍百元    赭色
  八、壹千元    青色
  前項價額以銀元計算。

  各省(市)政府應於每年一、四、七、十各月預計所屬警察機關三個月
  內需用違警印紙總額,分別種類枚數,報請內政部核發,再行轉發所屬
  警察機關。

  左列違警罰收入應貼用違警印紙:
  一、依違警罰法所處之罰鍰。
  二、依違警罰法沒入之款。
  三、依違警沒入物變價之款。
  四、依其他警察法規所處之罰鍰及沒入款。
  五、其他依法應貼違警印紙者。

  各警察機關或依法有行使違警處罰權之機關,對於違警印紙應指定專人
  負責保管及發售事宜。

  貼用違警印紙由裁決警察官或辦案警察官囑違警人或購貼人繳足應購印
  紙之款額,向印紙保管人購買之。
  違警沒入物變價之款,由辦理變價之員警依前項手續繳款購貼違警印紙
  。

  依前條購得違警印紙後,應即粘貼於違警印紙粘貼單(格式如附件一)
  收據聯正面與存提聯背面騎縫之間,裁剪印紙之半頁收據聯交違警人或
  購貼人收執。
  前項違警印紙粘貼單,如違警事件較多之警察機關,得採按日總貼方式
  ,將全日收入違警罰鍰同額之印紙,粘貼於違警印紙報貼單(格式如附
  件二),另在印紙粘貼單存根聯,收據聯間加蓋「印紙總貼」騎縫章(
  式樣如附件三)。
  依違警罰第五十一條所定之罰鍰繳納單,準用前兩項之粘貼單。

  違警人或購貼人逕持違警印紙繳貼者,應拒絕粘貼,並追究來源依法處
  理。

  違警印紙保管人應將印紙發售數額按旬結算一次,並每月填具領售月報
  表(格式如附件四)兩份,於每月終了十日內,以一份連同價款之繳款
  憑證與印紙粘貼單存根聯送主計單位核章證明後取回存查,另一份送上
  級主管機關彙報。
  省警政主管機關,直轄市警察局於每月終了十五日內填具印紙領售月報
  表(格式如附件五)彙報內政部註銷。

  各警察機關或依法具有違警處罰權之機關,應將銷售之違警印紙價款依
  照公庫法規定,按月解繳各級地方政府公庫。
  前項收入應由地方政府核實估列預算。

  各級警察機關領得違警印紙後如有遺失,應申敘理由專案層報內政部核
  銷,於當月份領售報表內結存數扣減之,並將該事由註明於備考欄。

  已購貼之違警印紙,除警察機關計算錯誤致超過定額或重複處罰者外,
  概不退還原價。
  如有前項應退還原價額時,由承辦人員負責墊償。但價額在三十元以上
  者,得申敘理由連同印紙層報內政部核銷。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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