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之任期與
  董事同。
  前項規定於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