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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之任期與 董事同。 前項規定於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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