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除本公約之規定外,依前述條款成立之優先權不需任何程序或特別證明
  要件。
  前項規定並不影響任何國家之權利,於其立法內,規定船長於以船舶抵
  押借款時或變賣貨載時應履行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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