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已婚婦女國籍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聯合國各會員國及本公約第四條第一項
  所稱之非會員國:
  一、依第四條之簽署及依同條收到之批准文件;
  二、依第五條收到之加入文件;
  三、依第六條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期;
  四、依第八條收而之通告及通知;
  五、依第九條第一項收到之退約通知;
  六、依第九條第二項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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