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於社會政策之基本目標與標準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應採必要措施務使工人所賺一切工資得以適當給付,並應要求雇主
      保持工資給付之帳冊,以工資給付之說明分發工人並採取其他適當
      步驟以便利必要之監督。
  二、工資通常限以法定貨幣給付。
  三、工資通常應直接付給各工人。
  四、凡以酒精或其他含酒精飲料代替全部或部分工資償付工人所作服務
      者應予禁止。
  五、工資之給付不得在酒店或商店內為之,但對於僱用於酒店或商店工
      作之工人不在此限。
  六、除另有相反地方習慣而此項習慣經主管官署確認係工人希望予以維
      持者外,工資之給付應有定期,其週期應減少工資收入者之借貸需
      要。
  七、凡以食物、住宅、衣物及其他必需品與服務充作部分報酬者,主管
      官署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步驟務使之適當且折價公允。
  八、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措施。
  (一)使工人獲悉其工資權利;
  (二)防止任何未經授權之扣減工資行為;及
  (三)限制充作部分報酬之供應品及服務得公平折價抵扣工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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