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雙邊空運服務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締約一方指定航空公司在各自航線上運送客貨收費之價目表,應依合理
  之標準釐訂之,並適當考慮一切相關因素,包括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及
  其他航空公司所訂之價目表,且須經締約雙方航空官署核准,通常為國
  際空運協會訂定之價目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