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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兵役招募之對象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男女、常備役體位備役役男。 三、適齡之在營服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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