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兵役招募之對象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男女、常備役體位備役役男。
三、適齡之在營服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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