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
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
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
故時,仍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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