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給付責任準備金,為左列二種:
  一、軍官給付責準備金:
  (一)第一部份-由國庫撥入補助黃金部份屬之。
  (二)第二部份-由國庫撥入補助保險費部份屬之。
  (三)第三部份-由個人自付保險費餘額轉入者屬之。
  二、士官兵給付準備金:
  (一)第一部份-由國庫撥入補助黃金部份屬之。
  (二)第二部份-由國庫撥入負擔保險費部份屬之。
  前項給付責任準備金,應分別設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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