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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電信(子)器材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特許廠商發現可疑顧客,應以最迅速方法,密報當地電信監察機構。電 信監察機構對於密報人之姓名應嚴守秘密,並從優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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