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署簽發國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國庫總庫轉發
  各國庫經辦行存驗。
  前項印鑑須更換時,應敘明理由,並列明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冠字及
  號碼,併同新印鑑卡及新印鑑啟用之起號號碼,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印鑑遇有喪失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查究責任,對失職人
  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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