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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當年度申報之支出, 經查明有虛報情事者,除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理外,該項支 出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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