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凡符合本法第七條各款範圍之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本細
  則第五條之規定於開徵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由稅捐稽徵處逕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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