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因人民申請核發下列文件,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一、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沖退原料稅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二、出口報單沖退原料稅用聯、退內地稅用聯、出口證明用聯及其他用途
聯。
三、貨主為申請修改或補發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需要海關簽證
者。
四、電腦資料文件、海關單證或稅款收據之抄本或影本。
申請補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但
尚未繳款之稅費繳納證申請補發者免徵。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海關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已移撥交通部航港局,且配合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一0七00一二五四一一號令公
布航路標識條例,增訂第六條航路標識服務費之適用時機、徵收對象
並授權訂定費率及收取辦法,並改由交通部依規定徵收航路標識服務
費,海關將不再徵收助航服務費,爰刪除第二項申請補發助航服務費
繳納證副本之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