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之貨物,其快速通關處理費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快遞貨物專區: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
額計徵。但未以輪班制通關之專區,得以非正常上班時間支出增加之
成本,按月逐筆計徵。專區內個別業者應徵之快速通關處理費以該業
者當月之營運重量占專區當月總營運重量之比例分攤。
二、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
月定額計徵。
前項按月定額或按月逐筆計徵金額,由海關每六個月定期檢討後公告之。
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規費,應提供相當擔保,以利計徵。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受限營運規模未達一定程度,未比照空運
快遞專區以關員輪班制方式辦理通關業務,而係依當日貨量採行機動
加班作業以應實務需求。是以,為使快速通關處理費計徵方式趨於合
理,得以非正常上班時間額外支出之人力及物力成本資料,並按月逐
筆計算(例如按每月實際加班人數員額、時數、加班費等),爰於第
一項明定,以資適用。
二、為使計徵費率符合實際,爰於第二項增訂按月逐筆計徵之金額,由海
關定期檢討公告,並酌修文字。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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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
一、旅客行李。
二、軍事機關進出口貨物。
三、加工出口區出口郵包。
四、緊急救難或防疫之器材、物品及救濟物資。
五、文件、雜誌、刊物及報紙其毛重在二十公斤以下者。
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與經政府核准設置之經貿營運特區等區內事業、保
稅工廠及物流中心,將貨物樣品送區(廠、中心)外檢驗、測試者,免徵
特別驗貨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0六一00一
號令公布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
園區」,爰刪除第二項「工業」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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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因人民申請核發下列文件,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一、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沖退原料稅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二、出口報單沖退原料稅用聯、退內地稅用聯、出口證明用聯及其他用途
聯。
三、貨主為申請修改或補發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需要海關簽證
者。
四、電腦資料文件、海關單證或稅款收據之抄本或影本。
申請補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但
尚未繳款之稅費繳納證申請補發者免徵。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海關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已移撥交通部航港局,且配合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一0七00一二五四一一號令公
布航路標識條例,增訂第六條航路標識服務費之適用時機、徵收對象
並授權訂定費率及收取辦法,並改由交通部依規定徵收航路標識服務
費,海關將不再徵收助航服務費,爰刪除第二項申請補發助航服務費
繳納證副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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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農業科技園區、科學園區園區
事業及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經海關核准於非辦公時間辦理盤存者,應徵收
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廠或每店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同一事業於同一
區(工業區或園區、加工出口區)內設有二個以上工廠,且各廠合併盤存
及結算者,以一廠計徵特別處理費。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九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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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應繳之各項規費,除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費外,按下列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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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三條規定之倉庫貯存費、第十四條規定之證照費、第二十九條規
定之影印費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資訊特別服務費逐筆計
徵。
二、其餘各項規費一律按月徵收。但得依繳費義務人之申請逐筆徵收。
除下列情形外,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規費證停止使用前,得由報關人或繳費
義務人按應繳規費金額在有關報單或文件上貼足同額之規費證: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加封費採按月徵收者。
二、第六條規定之快速通關處理費。
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處理費及業務費。
四、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影印費。
五、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資訊特別服務費。
六、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分期繳納規費。
規費證相當於有價證券,如因污損或破損致其金額、號碼不能辨認者,不
得使用。
規費證之印製、發售、貼用、核銷、庫存、盤點、作廢及銷毀之管理作業
要點,由財政部關務署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十條之刪除,爰刪除第一項序文關於助航服務費之規定,理
由同第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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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
十一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施
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期海關移轉業務並與交通部航港局徵收航路標識服務費業務順利接
軌,爰明定特定條文施行日期,以利實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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