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船船東及船員走私處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船員借調為外籍船舶船員者,其走私之處分與本國船舶船員同
  ,情節重大者,並取銷其借調,通知原航商遣送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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