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符合各大學自訂之退學標準者。
  六、自動申請退學者。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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