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獲許可設立尚未開放使用之高爾夫球場,應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已許可設立尚未逾原核定建造期限之高爾夫球場,依本規則修正施
      行後之規定程序申請開放使用。
  二、已許可設立並已逾原核定建造完成期限,尚未申請開放使用之高爾
      夫球場,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規則修正施行
      後之規定程序提出申請開放使用或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延長完
      工,逾期未申請者,撤銷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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