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球場之體育設施、活動與籌設、開放使用
之許可及撤銷等相關事項。
二、內政部:主管球場土地使用編定、球場開發計畫、建築管理等相關
事項。
三、國防部:主管球場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相關事項。
四、財政部:主管球場使用國有土地及稅捐徵課等相關事項。
五、經濟部:主管球場涉及水利、電力設施、礦區及球場營利事業登記
等相關事項。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球場水土保持、使用林地、農地及農藥等
相關事項。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球場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及水源水質
保護等相關事項。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權責,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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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應填具球場籌設申請書,並記載左列事項,連同
必要附件及圖冊,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一、球場名稱及所在地。
二、經營主體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使用權同意書
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四、球場經營計畫。
五、經費來源及章程。
前項申請資料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送行政
院體育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就球場之體育設施及活動
等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籌設,並
函知相關機關。
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後,應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
,並依土地開發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球場開發事項。
第三項許可籌設期間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
延長一年,未於籌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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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之變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變更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變更或申請撤回者,報請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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