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88年8月2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八十八體委設字第013433號令 修正發布第 3條、第7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球場之體育設施、活動與籌設、開放使用
      之許可及撤銷等相關事項。
  二、內政部:主管球場土地使用編定、球場開發計畫、建築管理等相關
      事項。
  三、國防部:主管球場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相關事項。
  四、財政部:主管球場使用國有土地及稅捐徵課等相關事項。
  五、經濟部:主管球場涉及水利、電力設施、礦區及球場營利事業登記
      等相關事項。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球場水土保持、使用林地、農地及農藥等
      相關事項。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球場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及水源水質
      保護等相關事項。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權責,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應填具球場籌設申請書,並記載左列事項,連同
  必要附件及圖冊,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一、球場名稱及所在地。
  二、經營主體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使用權同意書
      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四、球場經營計畫。
  五、經費來源及章程。
  前項申請資料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送行政
  院體育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就球場之體育設施及活動
  等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籌設,並
  函知相關機關。
  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後,應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
  ,並依土地開發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球場開發事項。
  第三項許可籌設期間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
  延長一年,未於籌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

  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之變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變更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變更或申請撤回者,報請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