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
  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
  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經有關機關
  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主管機關並得於一年內不受
  理其在臺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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