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
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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