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辦理廢止保外醫治時,應檢附最近一次保外醫治核准函、診斷書、訪 察紀錄及相關資料,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一、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十二條規定,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本條規定。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十三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