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辦理廢止保外醫治時,應檢附最近一次保外醫治核准函、診斷書、訪
察紀錄及相關資料,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十二條規定,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本條規定。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十三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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