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
前條第三項使用器械報告表,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機關應即向監
    督機關通報。
二、第二項規定監獄應按月將器械之使用情形陳報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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