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
屬之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之損害應得透過司法程序依法獲得救濟,然
渠等面對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時,往往相當茫然、失措無助,主管機
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制度或採取必要之加強服務、協助或
轉介予保護機構及分會提供相關協助,透過有效的、實質的、即時的
法律訴訟協助(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或委請律師代理及辯護等
),幫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獲得賠償,順利進行刑事、民事訴訟或
協助進行調解、和解等相關程序,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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