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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工業專用港區域內土地,其年租金按當地縣(市)政府公告當期土地公 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申請人因建港需要所投入之土地改良費,經濟部得按其應繳付租金及投 資額折算使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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