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
  所募集資金,應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
  二、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
  其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之金額占所
  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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