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 所募集資金,應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 二、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 其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之金額占所 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