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出售,得依實際作業狀況,訂定分期繳納方式及期限,一次繳清
者,申請人應依繳款通知書所載期限內繳清價款;分期繳交者,申請人依
各該繳款期限分期繳交;逾繳款期限未繳交價款者,均視同放棄承購,除
分期繳交之已繳價款無息退還外,原繳預約金不予退還。
申請人於繳清價款後,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並
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理由同第二條修正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