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增訂。配合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行政院定於 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與本法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