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
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
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
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
(一)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未修正。
(二)第八款修正。配合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修正新
型專利權更正案由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改採一律實質審查,現行
區分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而有不同規費,應修正為實質審查規費
,每件新臺幣二千元。本款但書規定併予刪除。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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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增訂。配合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行政院定於
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與本法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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