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集管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
違反前項規定,其先後加入者,就後加入之集管團體,視為未入會;其同
時加入者,應於加入時起三十日內擇一集管團體加入,未於三十日內選擇
者,視為均未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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