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第三條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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