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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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商品檢驗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現行法規)
  監視查驗之登記、報驗程序、採行方式、證明之核(換)發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按監視查驗依原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之規定,應依規定申請登
      記,爰明定登記之授權依據。
  二、另依監視查驗實務作法,報驗義務人辦理監視查驗登記應符合之要
      件已於第三十三條規範由標準檢驗局規定,無應符合特定條件之必
      要,爰刪除部分條文,其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