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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能源用戶設有分支機構或屬有廠、場、處、所、站等單位者,除申報該 用戶全部之能源資料外,並應檢附其達到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數量 之分支機構或所屬單位個別之能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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