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車輛能效之測試及複測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以下簡稱認可機構)辦理。
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能效,依美國FTP 75或歐盟 1999/100
/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方法(可採NEDC行車型態或WLTC行車型態)
擇一測試之;機車之能效,依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附件)辦理測試
。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能源效率標示,依歐盟ECE R101
及其後續修正指令之方法(可採NEDC行車型態或WLTC行車型態)測試之;
電動機車之能源效率標示,依國家標準 CNS 15819-4及其後續修正之測試
方法測試之,惟採行之行車型態及車輛慣性模擬車重須依機車燃料消耗量
試驗方法(附件)辦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