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下:
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
    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
    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
    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
    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
    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
    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七、螢光黃綠色:用於替代路線指引標誌之底色。
八、螢光黃色:用於通學區起(終)點標誌之底色。
九、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十、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新增通學區起(終)點標誌,及臺北市通學
    巷標誌底色使用螢光黃色,新增第八款補列螢光黃色用於通學區起(
    終)點標誌之底色,現行條文第八款至第九款依序調整其款次。
二、依法制體例格式增加各款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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